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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9月30日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
2、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铁路、邮政、民航、公安、工商行政
3、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账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植物检疫制
4、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
5、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六条 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第七条 禁止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第八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6、 (三)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补充名单,是实施检疫的依据。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补充名单。补充名单应协商确定,不得重复。 第十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按照国务院和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实施检疫。 水果、花卉、中药材的检疫,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植物检疫机构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
7、费。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对象每三至五年普查一次,重点对象每年调查一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普查和调查结果编制本地区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逐级上报;对于新发现的植物检疫对象,应立即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物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增补充检疫对象的疫情及时发布。 全省重大疫情的监测治理和消灭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疫区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严禁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出省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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