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ID:1692012

大小:3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1-13

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本文由hwg08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附件1)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1第五条担任专业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资格,《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

3、录》并在(附件2)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章。第六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施工。第七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建设工程工期、安全质量和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并按规定报送合同履约数据。第八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执行北京市劳务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组织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及普法维权教育,及时检查特殊工种人

4、员持证上岗情况。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连续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三)同一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的;(四)抢险救灾项目;(五)因拆迁等原因,不能开工的。第十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得2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更换前先予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合同双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

5、后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死亡、负刑事责任等)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或区(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一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只能计算一次,且应当归完成该项目工程量50%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第十三条担任项目负责人

6、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原因不能及时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盖章的,经其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3第十四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对其签署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虚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第十五条当发生第十条

7、所列情形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完成对所负责施工阶段施工文件的签章。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注册,应当通过聘用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建造师自初始注册批准后或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同时向注册机关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或

8、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印章。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4隐瞒。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