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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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刘澄、王大鹏和王东峰的论文《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中国》观点如下: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已成为普遍认识,但通过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早期的五家联保、同业互保制度的比较发现:早在中国清代嘉庆年间,清政府就在世界上开始了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探索,并且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亦有史料记载美国早期的负债保险计划为中国人所建议。尽管早期存款保险制度探索没有最终演变为现代存款保险制度,但对当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有借鉴意义“五家联保”制度的作用首先,在民间层面,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蔓延,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始逐步建

2、立同业互保制度,对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给予接济。这种尝试开始是在小规模的同业之间试行,后来,其功能逐步由同业公会承担,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其中比较著名的同业互保机构有上海钱业同业公会、山西票号同业行会等,这些组织承担着类似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在保护居民存款,保持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在政府层面,早在清代嘉庆年间(1810年),清政府就以法律形式规定在钱铺(钱庄)实行“五家联保”制度,强制由健康的金融机构对倒闭的金融机构的客户给予补偿,这标志着同业互保实践开始走上法律轨道。“五

3、家联保”制度的发起钱庄作为清代主要从事工商业存款和放款的金融机构,曾经兴盛一时。在嘉庆15年(1810年)京城就有钱庄350余家。到了道光20年(1840年)京城内外钱铺不下千家。钱庄的资本一般有几百两至一、二千两白银不等,但是它们可以发行超过资本几十倍甚至更多的钱票,于是这就成为一些投机商人开设钱庄诓骗人们钱财的手段。这些诈骗之事引起了清政府的重视。为了抑制屡次发生的钱庄诈骗之事,清政府开始引入“五家联保”制度实施对钱庄的监管。“五家联保”制度的特点“五家联保”制度是中国近代存款保险制度实践的一种重要

4、形式,按现代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和实现方式来分析,近代存款保险制度在功能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一)非官方性。尽管“五家联保”制度是由官府强制性实施的,但是清政府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只是承担了规范监管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在赔付发生时,政府并没有承担经济责任,也没有提供“政府信用”担保。因此,“五家联保”制度本身是民间性质的。(二)地区性。“五家联保”制度是一个地区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在1825年它被写入了《大清律例》,然而其中规定它的作用范围为京城地区。后来,“五家联保”制度虽然发展到了上海等地区,但是它的实施

5、仍然是以清政府地方官员各自管辖地区为独立的区域,各个区域相互之间并没有互保联系。因此,“五家联保”制度具有地区性的特点。(三)无常设机构。“五家联保”制度本身没有设置固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它只是规定在这“互保”的五家钱庄之中有诈骗之事发生时,将由钱庄所在地的地方官府强制性地把这五家钱庄作为一个整体来实施存款保险的功能,按规定对存户进行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四)自助互保性。“五家联保”制度实施的对象是区域内所有的钱庄这种单一的我国旧式金融机构,不涵盖其它金融机构。“五家联保”制度按规定在对存户赔偿时,资金

6、全部来自互保的五家钱庄自身,政府不给予其任何支持。(五)强制性。“五家联保”制度是强制性实行的。即按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

7、afficresearchofobject①应为托故借人银两。《大清律例》(道光5年续纂)中有“托故借人银两”一语,并不是“记借放人银两”(《道光增修统纂集成》也是一样)。因此,此处不能解释为“把存放的银两在记账后借贷给别人”,或者“钱铺一面收受别人存银,一面把它借贷出去,以图利殖”;应该是“在什么名目之下,钱铺借别人的银两”的意思。照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的规定,所有区域内的钱庄都必须参加互保,无一例外。(六)全额赔付性。“五家联保”制度所实施的赔付方式是全额赔付,并覆盖钱庄的所有存款,包括官府存款、同业

8、存款和一般民众存款。参加互保的钱庄将对倒闭或者逃匿的钱庄的欠款负全部责任,不得抽逃钱庄(钱铺)资本。(七)事后融资性。“五家联保”制度的存款保险资金只有在事件发生之后才产生,属于事后融资。在事件发生前并没有常设的基金,只有当参保的某个或者多个钱铺(钱庄)倒闭或者携款逃跑时,其余各庄才会在所辖官府的监督下,平均分摊倒闭或者携款逃跑者所欠银钱,此时,才发生融资行为。从“五家联保”制度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到,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护存款者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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