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寿险鸿鑫人生两全保险

太平洋寿险鸿鑫人生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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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七巧理财随“鑫”所享产品特色•  巧理财终生年年祝福金     自主险合同生效日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9%的祝福金,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即可领取,无需长期等待。收益返还频率高、速度快,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轻松满足长期财务规划的需要。•  巧保值七十还本祝寿金     除每年可领取祝福金之外,在70周岁时,还可领取到一笔相当于已交主险保费总额的祝寿金,既保证了资金安全,又可用于养老生活支出,提高晚年生活的品质。•  巧增值复利累积红利金     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您可以每年分享到公司经营的成果。

2、祝福金、祝寿金和红利均可留存在本公司账户,以复利累积生息,收益升值空间可靠稳定,助您抵御通货膨胀。•  巧防范抵御风险保障金     一旦投保,将拥有终身身价保障。在保障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防范身故风险。•  巧关怀加倍体贴关爱金     可附加鸿鑫人生重疾保险,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若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理赔条件,将每年获得一笔金额等同于祝福金的特设重大疾病关爱金,增强生活保障,加倍体贴呵护人生长路。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  巧呵护人性彰显豁免金     可附加鸿鑫人生重疾保险,若患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理赔条件,除可获得重大疾病关爱金之外,对分

3、期支付保费的,本公司将逐期豁免主险和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疾险的剩余保费,为您减轻经济负担,而且还继续享有理财计划的各项权益,彰显人性关怀。•  巧心思指定日期送礼金     可自由设置祝福金和祝寿金在每年及70周岁时的领取日期,如生日、结婚纪念日、开学日等,使受益人在特定的日期收到一份特殊的礼物,赋予您的爱更深刻的含义。 ·购买提示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2、交费方式     保险费采用趸交、3年限交、5年限交、10年限交或20年限交的方式。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被保险人终身。·保障责任     1、祝福金:自合同生

4、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otherstaffoftheCentre.Duringthewar,ZhuwastransferredbacktoJiangxi,andDirectorofthenewOfficeinJingdezhen,JiangxiCommitteeSecretary.Startingin1939servedasrecorder

5、oftheWestNorthOrganization,SecretaryoftheSpecialCommitteeAfterthevictoryofthelongMarch,hehasbeentheNorthwestOfficeoftheFederationofStateenterprisesMinister,ShenmufuguSARmissions,DirectorofNingxia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andrecorderofthe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Ministersand     3、身故保障

6、:     (1)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①     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

7、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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