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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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学校安全工作条例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

2、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

3、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

4、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

5、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  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实行门卫制

6、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学校或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

7、、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实验指导人员和学生必须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教学楼、图书馆、师生宿舍等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用电、防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

8、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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