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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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法律侠客在线lawbingo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  负责人冯耀华。  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惠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炽华。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腾冲股份社)、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杰诚贸易有限

5、公司(以下简称杰诚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腾冲股份社与杰诚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签订的《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和《补充协议》自2013年8月22日起解除,杰诚公司应将涉案土地交回给腾冲股份社;二、杰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腾冲股份社支付租金75641.5元;三、

6、腾冲股份社没收杰诚公司所交的履约保证金35680元;四、驳回腾冲股份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65.93元,由杰诚公司负担1170.75元,腾冲股份社负担1095.18元。  上诉人腾冲股份社、杰诚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腾冲股份社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因货车限行措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错误。首先,2013年7月1日起的货车限行措施并不是全天2

7、4小时实施,只是有一定时间段的限制,杰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时间的调整来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该货车限行措施并不会使杰诚公司的钢铁贸易活动无法进行。因此,该货车限行措施并不会导致双方所签的《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次,该货车限行措施应属杰诚公司签合同时可预见的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虽然合同签订时双方均不可能知道2013年7月1日会有货车限行措施出现,但双方均应该预见合同履行中政府或其他部门会有一些影响合同的政策措施会出现,比如税收政策、周边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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