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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5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公布以下内容:(一)省级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标准;(二)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变更、撤回、撤销、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以上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审批办负责给予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解释。第四条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为审批办创造工作条件,以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五条申请人为申请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而提交的全部资料,由审批办统一接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到申请材料的,应当立即转送审批办。审批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第六条审批办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
3、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刻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
4、ePartymember5(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代理人在更正处签字确认;(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更正)通知书》;不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五)申请事项属于省交通行政许
5、可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按照规定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不属于当场办理项目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六)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七条审批办按照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到(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应当在即日制作《征求意见函》,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和要求,连同有关申请材料分送有关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第八条有关处室、单
6、位认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两日内制作《申请材料补正(更正)通知书》并交审批办盖章后送达申请人。审批办已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有关处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补正。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
7、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5第九条有关处室、单位认为不需要补正申请材料或收到审批办转来的补正材料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按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有关处室、单位必须按照审批办的要求提出许可条件是否具备及其理由、证据的书面意见,并在收到《征求意见函》或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批办。有关处室、单位对其提出的意见负责。不能按期提出书面意见或提出不同意意见的理由、证据不充分的,视为同意许可条件具备。第十一条有关处室
8、、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第十二条审批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对于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交陈述人、申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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