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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员的履职考评 仲裁员是一个新的职业类别,有其特殊的从业要求和角色定位。仲裁机构是一个新行业, 其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与仲裁员的履职行为密不可分。我们应从这一特定关系的要求出发,看待仲裁员的履职行为,设定仲裁员履职考评的内容和目标,通过仲裁员履职行为的规范,促进仲裁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仲裁员的履职行为,直接影响着仲裁案件的质量,积累着仲裁的品牌形象,为仲裁机构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仲裁机构的发展,又为仲裁员履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仲裁员的履职行为有所依托,履职才能有所施展,自我价值得以实现。 另外,我国仲裁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仲裁制度所依托
2、的外部条件还不很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仲裁制度的设计也存在较大的误差;加之人们的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这些都为仲裁制度的推行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此条件下,要推行仲裁制度,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这势必会对仲裁员履职行为提出较高的要求。 同时,仲裁员履职行为的特性及履职的现状,也是加强仲裁员履职考评的重要因素。仲裁员虽在仲裁活动中肩负重要的责任,决定着仲裁社会价值的实现和仲裁机构的生命力,但仲裁员又都是仲裁机构聘任的社会兼职人员,多重社会角色往往会影响其履职的专一性和工作效率。仲裁员兼职的另一弊端是仲裁员组织结构松,管理难度加大。个别仲裁员
3、责任意识和归属意识不强,无视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机构的声誉,以权谋私、枉法裁断。这些都有待于通过严格的考评来加以纠正,逐步建立良好的仲裁职业道德规范。 就仲裁员的履职现状来看,由于仲裁员固有的履职特点,加之仲裁机构组建时间短,管理机制不健全,考评指标不完善,致使仲裁状况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均暴露了仲裁员管理中的缺陷,成为影响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仲裁员履职考评是一项积极有效的管理行为。它适合仲裁员队伍的特点,有助于调动仲裁员的从业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仲裁员从内心深处确立仲裁的价值目标和个人理想,将法律公正人格化,将人格魅力法律化,从
4、而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交往。仲裁员履职考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个仲裁员履职目标体系,引导其规范仲裁行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将法律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以严谨的作风、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从业技能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正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仲裁员队伍,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从仲裁员履职特点出发,探索一条仲裁员管理的新路子,使仲裁员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取得更好的管理成效。这无论对仲裁机构的规范运行、持续发展,还是仲裁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履职能力的增强,
5、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仲裁员履职考评的总体原则是:科学、客观、务实、前瞻地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坚持办案与推行制度并重,个案与整体结合,内部意见与外部反馈一致,为仲裁员提供明确的履职目标。仲裁员履职考评的标准大体有如下要求: (一)素养层面的要求。这是最基础的要求,涉及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和从业标准。对此仲裁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凡具有“三八”、“两高”条件之一,公道正派者均可应聘仲裁员。毫无疑问,这已规定提升了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也提升了仲裁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但仲裁员这一任职资格只是一个静态的标准,能否具有与这一静态标准相一致
6、专业水平,还必须通过办案实践接受动态标准的检验。从一定意义上讲,仲裁员从业的动态标准,更真实,更令人信服,也更有意义。实施仲裁员履职考评,就是要解决动态达标问题,使静态标准与动态标准相统一,剔除少部分静态标准与动态标准不一致者,以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 就动态标准的具体要求来讲,主要考评仲裁员三方面的素养: 一是思想素养。仲裁员应忠于法律,公道正派,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并能超然与案外,探寻当事人利益的契合点,消除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交往,实现仲裁执法的高起点、高境界、大作为。要实现上述目标,绝不只限于对此概念的认同,而应内化为一种
7、自觉的行动,落实到具体案件当中。有没有这种思想素养,在办案的效果上是大不相同的。凡是具有较高思想素养的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其视野就比较宽泛,评判标准也较为客观,可以说胸有大局,心有群众,绝少臆断,尽可能地杜绝仲裁过程中的主观性错误;而思想素养不过硬的仲裁员,则不具有此胸襟,往往经常很难摆脱社会关系的干扰,不自觉地会带既定的目标办案,走入主观认识的误区,偏离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更谈不上仲裁立意与效果。 二是业务素养。业务素养也是一种动态的界定。绝不以职位、职称的高低以及从业时间的长短为依据,而是检验每位仲裁员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即如何将仲裁法提出的
8、“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