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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发布时间:2010-7-610:21:18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企业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法制处核审人员,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主管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0号)规定:“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负责对所登记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事
2、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三、处罚范围和标准(一)处罚范围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3.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4.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5.对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对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
3、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6.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7.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8.清算组成员利用取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9.对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10.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11.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12.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是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13.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行为的;(二)处罚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内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附件2)。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事实;(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
5、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持续状态。2.立案程序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指派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核查,经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
6、条件的,由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由承办人A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3.立案时限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由主管副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二)调查取证批准立案的,由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指定包括承办人A和承办人B在内的2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签字,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经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7、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处核审。(三)核审法制处核审人员提出核审意见,经法制处处长审定后退卷。(四)告知、复核与听证主管副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承办人A草拟《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草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A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承办人B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审查与决定主管副局长对案件调查终结
8、报告、法制处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人A、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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