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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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通信业税收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话费收入的检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与

2、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  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营业税。  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约代理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捆绑销售手机、si

3、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三)营业外收入  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

4、纳了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2.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4.企业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5.对承诺一定时期内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缴纳消费保证金后,由公司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的,公司再退还保证金。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

5、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造成有些年度多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税机关备案。  (3)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顺延两年按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4』『5』  (4)以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计算、提取折旧,造成多提折旧,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在启用当月就计提了折旧,并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计提,也未计算残值。  2.无形资产摊销  (1

6、)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登记费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3)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4)将应计入无形资产原值的软件安装调试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3.租赁费摊销  (1)租赁固定资产,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融资租赁时,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企业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

7、计算的折旧额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经营租赁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在业务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计费中心主机的技术服务费,未按有关期限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不合法扣税凭证列支成本  (1)外聘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收据入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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