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高管审计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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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发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审计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审计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近年来,随着保险监管的深入,全行业越来越充分认识到,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监管,真正“管住人”,是落实监管措施、实现有效监管的关键和重点。建立高管审计制度是加强高管人员监管的必要措施。从全行业目前实际看,大部分公司对高管人员都建立了审计制度,也开展了离任审计等工作,但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各公司对高管

2、审计的范围、频率、内容和组织方式各不相同,审计结果的运用也不统一,客观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果。此外,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长期任职但从未进行过有针对性的审计,也存在一定的制度空白。制定《审计办法》,目的正在于规范和统一对各公司高管审计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并对审计结果如何运用进行统一要求。通过内外部审计的方式,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监督机制。同时,我们也想通过《审计办法》的发布,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活动的监督。通过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管,督促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既是国内外的金融监

3、管的普遍实践,也是国际规则的基本要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体系”,“监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应当能够查阅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报告”。2007年,我会借鉴《核心原则》,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办法》是在《指引》的体制框架之下,对公司重要审计业务活动进行指导,是对《指引》有关原则规定的延伸和细化,目的在于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进一步做实内部审计

4、,促使其更有效地发挥辅助监管的作用。问:高管人员审计和通常所说的经济责任审计有什么区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党管干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由国有出资人对国资经营者进行经营绩效评判而实行的审计,着重强调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只针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审计办法》规定的高管人员审计,则是从监管的角度,根据监管的目标,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内容进行审计。两者在性质、目的、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对于既要实施高管人员审计,又要实施主要负责人的

5、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重复审计造成资源浪费,《审计办法》规定对于可能重叠的具体审计内容,高管审计可以借鉴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在内的其他审计的有效结论。问:《审计办法》规定的审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为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的监管,《审计办法》规定,审计对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保险公司董事长及其他执行董事。二是管理层成员。三是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是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及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对于《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营销服务

6、部负责人等其他高管人员,我们考虑这类基层负责人员数量庞大,如果全部要求进行审计,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公司负担

7、过重,而且审计部门对其上级进行审计时,一般也会涉及到这些人员,因此《审计办法》没有将其纳入审计对象范围。同时,根据公司自身实际需要,《审计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将其他高管人员纳入审计对象,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基于加强监管的目的,《审计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我们认为,这三项是从监管角度评价和考察一个高管人员的主要方面。问: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对董事及高管人员实施审计?《审计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包括任中审计、离

8、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三大类。对于在一个岗位长期任职的高管人员,《审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实施任中审计,任中审计的间隔不得超过三年。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给董事及高管人员一个明确的接受审计的预期,减少其违规经营的侥幸心理。凡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董事及高管人员,都要实施离任审计。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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