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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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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11〕236号 各市、绥中县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8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67号),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护考委办发[2011]1号)精神,经会商省人社厅同意,现将
2、2011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价办法(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2011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凡省内申报正高级和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考试成绩合格后,由相应的评委会组织评审,同时考试成绩计入评审成绩。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辽人社[2011]29号)执行。从2011年起,取消专
3、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2年有效的政策,实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须参加全国考试。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
4、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见习期满通过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政策。(三)护士执业资格的取得须参加全国考试。theprovisionsof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2.4.1.1theunitworksacceptancerateof100%,thequalityevalua
5、tionofatotalscoreof95orabove;2.4.1.2regulatedWeldingNDTinspection100%,regulatedweldingapassingrateof>99%,andweldbeadappearance;2.4.1.3boilerhydraulic7凡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二、评审与考试范围(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三、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
7、法。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1、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
8、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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