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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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XX〕1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2、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七条决策承办部门在必要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在公开听取意

4、见过程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部门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九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条听取意见的结果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十二条本

5、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XX〕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区人民政府委托或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咨询专家的选聘采取政府邀请、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6、  第五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区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

7、料;  (三)可以独立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区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8、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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