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公证服务指南

收养关系公证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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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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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关系公证服务指南一、设定依据公证法》第11条;《公证程序规则》第9条、第18条;《民法通则》第55条及其解释;《收养法实施细则》。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本辖区内。3、申请人意识清楚,有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4、符合《收养法》、《收养法实施细则》的收养条件;5、申请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三、申请材料(一)身份证明1、现居住内地(大陆)的:身份证、户口簿;2、现居境外的:(1)已获境外身份的:护照(首页、出入境记录页及有效签证页)、所在国身份证明;(2)在境外的中国公民,但未获得外国身份的:国内身份证、户

2、口簿、护照(首页、出入境记录页及有效签证页)、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3、是港澳居民的:(1)港澳身份证;(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现居台湾的:(1)已定居的:台湾身份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户口名簿或户籍謄本;(2)居住在台湾的大陆居民:提供台湾居留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身份证、户口簿;5、外国居民在我国居住的有效证明: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二)收养人:1、收养人本人身份材料【同上(一)】;2、被收养人的照片;3、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4、婚姻状况证明:为单身人士的,须

3、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记录登记证明;为已婚人士的,须出具结婚证,并与配偶共同办理;如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供每次婚姻变更情况的证明(如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调解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5、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6、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7、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三)送养人: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

4、的身份材料【同上(一)】、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同意送养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生父母扶养困难情况证明、生父母双方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证(需经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计划生育部门同意);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本人身份材料【同上(一)】、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同意送养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提交本人身份材料【同上(一)】、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监护权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

5、护人的同意送养书面意见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被收养人的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提交身份材料【同上(一)】、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被送养人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权证明、监护人的同意送养书面意见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身份材料【同上(一)】、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提供身份材料【同上(一)】、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四)被收养人:1、如被收养人为弃

6、婴的,提交被收养人的来源情况证明;2、如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提交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身份证;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五)如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文书是外文的,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该外文文本的翻译件及外文与中文相符的证明原件;(六)、《收养法》实施后成立的收养关系,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法》实施以前成立的收养关系,经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供相应的公证书;(七)公证员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疑义的,另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神志、视力、听力检查证明。四

7、、办理流程1.受理2.审核3.审批4.出证五、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材料有疑义的,可进行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闽价[1998]费字362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3)373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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