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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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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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考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做大做强我市影视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国发〔2009〕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4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规划》,现对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与目标  发展思路

2、:充分发挥我市影视资源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按照构建产业集群的理念,加快影视制作基地化、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步伐,进一步突破要素制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开发速度,不断优化影视产业发展服务平台建设,吸引大批海内外影视机构落户我市,把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打造成功能齐全、辐射力强并具重要国际影响的影视产业发展基地。  发展目标:至“十二五”期末,实验区要素构建体系、策划制作体系、展示交易体系、影视后产品开发体系、影视服务体系等五大体系日趋完善,产业要素不断集聚、产业链不断完善,在影视拍摄、影视后期制作、影视发行交易、影视人才培养等重要环节实

3、现重点突破,形成全国知名的“影视公园”、“影视制作”、“影视院线”、“影视院府”等四大格局,孵化培育3-5家影视上市公司,实验区营业收入、上缴税费实现翻番目标。  二、加大扶持力度,做强影视企业  (一)加强财政扶持  1、实验区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从入区之年起可享受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十年,前二年企业营业税、城建税留市部分按100%,后八年按60%每年度财政分二次给予奖励;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从入区之年起前二年增值税留市部分按100%,后八年按60%每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从获利之年起前二年企业所得税留

4、市部分按100%,后八年按60%每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2、实验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地税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3、设立影视企业贡献奖。对当年度影视企业实缴(指实际缴纳减返还奖励部分,下同)税费达到500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

5、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万元,实缴地方税费达到200万元,增幅达到全市税收平均水平且总额位于前三名的,分别奖8万、6万、4万元。  4、进入实验区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器材、道具、服装等租赁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

6、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影视文化企业单位加快科技进步

7、,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具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一年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设立影视企业总部。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影视企业在实验区设立总部,当年实缴税费达到500万元,实缴地方税费达到200万元并约定在实验区经营十年以上的,自总部入驻之年起,给予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奖励十年,前

8、三年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留市部分按100%,后七年按60%奖励;从获利之年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按100%,后七年按60%给予奖励。年实缴地方税费500万元以上的,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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