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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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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2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 第1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之。 第2条 交通部公路总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公路长期年度与专案工程之规划、勘查、测量、环评、工程标准之编订、收费公路计划及管理事项。 二公路新辟与改善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事项。 三省道及重要县、乡道之养护、督导、改善工程之设计施工、景观、交通工程之策划及设置事项。 四公路用地之收购、拨用、管理及产业
2、管理事项。 五公路工程机械业务之策划与调配、材料管理、维护、保养、存储及采购事项。 六公路监理设施计划、汽车运输业管理、车辆技术安全与车牌行照管理、驾驶人安全训练及驾驶人管理事项。 七汽机车违规裁罚、申诉、路边稽查及代办稽征税费等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路工程及监理行政事项。 第3条 本局设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4条 本局设资讯室,掌理有关公路监理及公路工程业务电脑化管理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5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
3、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出纳、文书、档案管理、印信、研考、公共关系、法制、事务管理、财务管理、公路民防业务事项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6条 本局
4、为办理公路养护工程,分为五区或六区,各设养护工程处;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7条 本局为办理公路新辟工程,得设各临时工程处,于完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裁撤;其组织准则另定之。 第8条 本局为办理公路监理业务,分为五区,各设监理所;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9条 本局为办理汽车驾驶技术人员、公路从业人员及本局所属各机关员工之训练;分设训练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10条 本局为办理公路工程材料土壤试验,得设材料试验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11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
5、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三人,其中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助局务。 第12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承局长之命,综理工程技术事项。 第13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
6、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副总工程司四人,组长六人,室主任二人,副组长六人,室副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三十二人至四十人,科长三十二人至四十人,其中十二人,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视察、专员以上人员兼任、秘书二人、视察十一人至十五人、专员四十人至五十人、副工程司三十五人、帮工程司三十五人、科员五十五人至七十一人、工务员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助理工务员十八人、助理员三人、办事员二十四人、书记二十九人至三十七人
7、、机务士、司机、文书士、事务士等计六十人至七十六人。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公路局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本条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护团以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四人,于该团裁撤后移拨至本局者,得以原职称原官等继续任用至离职时为止,出缺后不补。 第14条 本局为办理重要公路新建及改善工程,原依技术人员任用条例、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新工工程处人员正工程司十六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五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副工程司二十二人,职
8、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帮工程司五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工务员五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工务员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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