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才引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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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第三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

2、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

3、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且年龄在50岁以下;(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才,且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5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

4、,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才;(六)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而表现优秀,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才;(七)引进的人才必须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纪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第五条设立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资助我市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一)博士以上人才来莞择业的,自择业登记之日起至就业止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二)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1、两

5、院院士的补贴为100万元;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补贴为20万元;3、教授(正高级)、博士后的补贴为10万元;4、博士研究生和第(二)项的人才补贴为6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对2002年5月1日(我市引进人才三个规定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分三年支付的安家补贴而还没有按原标准足额领取的,余下年限按原标准计发;其工资外津贴按原标准无规定限期发放改为从

6、引进之日起统一发放期为60个月。今后引进人才不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第七条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以放开,除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

7、onlythelender关工作者按规定发放外,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第八条引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第九条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中心人才市场代理。对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应当迁入所在单位的“集体户”或所在镇(街)人才服务站的“集体户”;对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可迁入市中心人才市场“集体户”

8、;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户口可迁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免收人事代理费。第十条符合本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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