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ID:16785647

大小:27.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24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_第1页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_第2页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_第3页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_第4页
资源描述: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

2、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

3、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  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

4、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             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             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             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             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六)             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ofwork,relationships,

5、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

6、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参与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六)承担人民防空主管部

7、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

8、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