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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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姓名杨强学号041180039学校漯河电大指导老师郭晓果____写作时间2005年12月15日目录一、论文摘要…………………………………………………………………………(1)二、关键词……………………………………………………………………………(1)三、历史的考察………………………………………………………………………(2)四、概念的理解………………………………………………………………………(3)五、构成要件………………………………………………………………………

2、…(3)(一)关于客体要件………………………………………………………………(3)(二)关于客观要件………………………………………………………………(4)(三)关于主体要件………………………………………………………………(6)(四)关于主观要件………………………………………………………………(6)六、现实应用…………………………………………………………………………(7)七、对策与建议………………………………………………………………………(9)八、注释及参考文献………………………………………………………

3、…………(10)论文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此罪的设立,从一开始就在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罪推定、法定刑、立法价值等问题上颇有争议。本文从该罪名的历史背景、概念、犯罪构成及实际应用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制定财产申报制度及配套措施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历史渊源进行考察。第二部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进行详细的考察。第三部分,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

4、成要件进行考察。从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主观特征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对其应用的考察。第五部分,综观世界各地的同类立法,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财产申报制度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行刑法典为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职务犯罪行为,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①。此罪的设立,对纯洁国

5、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这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这一条款从开始设置以来,至今却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非议,在罪名、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诸多问题上暴露出其在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特别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该罪的发展,使人民群众对该法的立法价值产生怀疑,客观上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一、历史的考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

6、《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确立的。该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对于本罪的立法目的,王汉斌同志(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会长,分管立法工作)曾明确指出,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个别的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是几千元,而是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更多,本人又不能说明财产

7、的合法来源,显然是来自非法途径。对这种情况,首先应当查清是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或者其他犯罪所得,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但有的很难查清具体犯罪事实,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不好处理,使罪犯逍遥法外。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不能说明来源的,就是一种犯罪事实,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犯罪②。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以该补充规定为基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修改,并吸收在新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中。二、概念的理解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

8、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有学者认为,本罪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相比之下,“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罪”或者“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罪名更能合理地反映了本罪的基本特征。在该罪的罪状表述当中,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超过合法收入需要“差额巨大”才能构成本罪,“差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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