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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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宝延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证监会认定宝安上海公司所获延中股权有效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宝廷事件是深圳宝安集团经过详细、周密策划,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实施的第一例收购事件。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秘密持有延中公司股票的4.56%;在此之前,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延中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持有6.09%。因此,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持有延中公司股票实际为10.65%。在已经远远超过法定报告比例的情况下,宝安上

2、海公司于9月30日下单扫盘(即无论价值多高,一概买入)。至此,宝安上海公司才作出公告,其持股比例已超过5%,并据此要求延中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实际上,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延中股票已经达到17.07%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管理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此事联合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结论。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宝安上海公司所获延中股权有效,但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买卖延中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经研究,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如下处理:①截止1993年9月30日,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计持有延中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已经达到

3、延中公司总股本的17.07%,10月6日宝安上海公司又买入2.73%,至此,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所持有的延中股票已占延中总股本的19.80%。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早应当于1993年11月4月方能持有上述比例的股份。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1993年11月4日由前,均不得再行买入延中股票。②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卖给社会公众的24.60万股廷中股票所获得的利润归延中公司所有。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宝

4、安上海公司给予警告处分,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对其关联企业宝安华阳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给予警告处分。[案例分析]宝延事件是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仅5个月后出现的一起所谓“敌意收购”事件。在这起事件中,收购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买卖延中公司股票进行收购的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此予以处罚,无疑是正确的,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规范化运作也起了借鉴作用。在本案例中,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宝安上海公司所获延中股权有效,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争论的焦点:即当一个法人单位在违反特定法规的情况下购入一家上市公

5、司的股票时,该法人单位的购入行为是否有效?从我国《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签订违法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其行为应自始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据此分析,证监会认定宝安上海公司所获延中股权有效似乎于法无据。但是,我们知道,对于要求交易快速的股票公开买卖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硬套有关规定轻率否定其有效性。这是因为:①在股票公开市场上,股票交易是由电脑自动撮合成交的,交易双方都是市场上的非特定群体,一般无法清楚谁是非法购入者的相对人;②这里所谓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违反商事法律的行为,即不属于法律严格禁止发生的所谓“本身违法”的行为,而是基于公

6、共利益的要求而强加于购买者的一种公告义务和使其行为延迟发生的义务,即所谓“法定违法”行为;这种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其中有一个客观原因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缺乏清算交割预警系统,致使此交易得以完成。如果轻易判定一家公司购入的股票无效,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而且在情理上也不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

7、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公平。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认定宝安上海公司所获延中股票有效是正确的。宝延事件之所以构成违规行为,主要原因不外有二:①宝安上海公司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从《股票发行及交易管理暂行条条例》第四十七条及《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章看,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持股5%时及其后每增加或减少2%时的大股东的报告义务;二是持股达30%后的大股东的强制性全面收

8、购义务。无论哪种形式的控购,大股东都有义务向投资公众、发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监会报告其持股情况和意图,否则即为违规。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9月29日已经持有延中股票10.65%,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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