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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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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应仅以供电设施产权归属进行简单认定 钟宏 最近,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吴明德等4人与成都电业局金堂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金堂县官仓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及金堂县官仓镇莲花村第六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村六社)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针对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较多的现状,会议强调指出,法官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应当力戒片面性,尤其要在注重司法导向的同时,尽量避免单纯依据过错的有无和供电设施的权属简单地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同时,针
2、对低压供电线造成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如何认定的焦点问题,会议经综合分析论证后认为,该类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在兼顾办案效果的情况下,结合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进行综合认定。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
3、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主要案情及原审情况:2001年7月某日,村民刘光会在竹林中找寻走失的鸭子,因不慎触及被风吹落在地的电线身亡。事后,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供电局、村委会及村六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刘光会身亡的380伏动力供电线所有权属村委会及村六社所有,二者亦未委托县供电局对该线路进行维护管理。本案中,被害人无过错,其因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村委会及村六社全部承担。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之后,受害
4、人家属认为,根据我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经贸委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据此,认为本案原审适用法律
5、错误,请求进入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供电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基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原审和再审对本案事实的调查,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1999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关于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由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的规定,会议认为,即使村委会和村六社尚未按规定将电力
6、资产移交供电局,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仍应由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是: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首先,对触电人
7、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从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供电线路就历史沿革而言,由莲花村村民和村社集资安装,其所有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属该村村委会和村六社所有。但自国家经贸委和四川省电业局于1999年下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后,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关于农村电力资产,实行对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交由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基于上述情况,从形式方面分析,金堂县于2000年开始按“指导
8、意见”改革试点,2001年全面铺开。但在案发的2001年7月,本案所涉的供电设施尚未从村社移交给供电企业,因而该供电线路所有权仍属村社所有,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理论原则,应由产权所有人即村委会和村六社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实质特征上分析:一方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供电局虽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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