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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10:32:13)转载标签: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07-6-2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
2、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
3、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 实施。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
4、,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六条 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 (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
5、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 (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 (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 (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八条 村庄建设规划要体现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应做好古建筑物、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上述规划保护面积并计入总用地规模。 第九条 在不突破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通过,村级组织可根据批准的实施细则,自行确定实施方案、分步实施计划和建设多层、
6、高层水平套房、垂直房等各类住宅的比例,经镇街审核批准,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农村办备案。分步实施的,不同批次规划指标应相衔接;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应按需要合理设置大中小户型,并先予实施。 第十条 各镇街应根据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着重规划道路网、给排水、三线、公共配套等内容,住宅采用模式、建筑风格应相协调。各镇街应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村级组织的总用地规模,统一社区内村级组织意见后,确定各村建设的位置、范围,能与规
7、划衔接的房屋尽可能予以保留。 第三章 建设用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建设用地的审批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 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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