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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合同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刘平班级:U9学号:专业: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教授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
2、nk'scredit比较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来确定效力的合同。合同法上效力待定合同有::(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
3、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3)、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
4、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时,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意见》第73条
5、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合同,是指业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不能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愿望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该种合同会发生不得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等效果;过失造成无效合同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其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包括两种:一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文确定违反即致合同无效的规定;二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虽未明文确定违反即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因而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效力。1、自始无效,指合同从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拘束力;2、确定无效,指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此后的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变为有效;3,当然无效,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或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即不论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论是否经法院、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该合同都是无效的。无效合同
7、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内容的全部时,合同全部无效;无效的原因存在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时,仅该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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