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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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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社保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
2、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第三条本省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工作。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社保卡建设工作。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1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的有关事务。省级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社保卡规范制定、安全访问控制模块(以下简称PSAM卡)管理、密钥管理、密钥加载;负责全省社保卡管理系统和应用系统、便民服务网建设;负责协调合作银行加载金融信息,开展金融应用;负责全省社保卡的制作
3、和省本级社保卡管理以及宣传工作。市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本市社保卡的数据采集、上报、发行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业务系统接入社保卡应用平台工作;负责社保卡窗口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拓展社保卡在本市的应用领域。第五条社保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标准规范,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本省的社保卡为具备社保和金融功能的32K集成电路卡,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应用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展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应用。第六条社保卡有效期为10年。凡省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参加社会保
4、险的外国人),均要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首次申领社保卡实行免费。第二章服务窗口建设11第七条省市社保卡管理机构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具体内容包括: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以下简称解挂)、黑名单登记;负责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销业务。第八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开展社保卡各项业务办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办理社保卡业务。第九条合作银行要在指定营业网点设立社保卡业务窗口,负责社保卡金融业务的办理。根据社保卡发行和
5、应用范围,扩大服务网点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十条新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发送到社保卡管理系统中。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批量制卡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各市社保卡管理机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中批量采集制卡数据,报送省社保卡管理机构。第十一条省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社保卡标准制定、负责全省制卡数据的汇总、整理、清洗、比对、校验11;负责完成社保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个性化信息写入工作;负责社保卡制作过程中的流转、登记、整理、出入库、进度管理、培训等工作。第十二条受省社保卡管
6、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入围厂商名单,负责社保卡芯片及封装印刷厂商的招标采购工作;按照省社保卡管理机构提供的批次制卡数据,生成金融数据,自行或委托社保卡封装印刷厂商加载金融信息,同时要加强对芯片供应商和封装印刷厂商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三条封装印刷厂商受省社保卡管理机构委托,按照省社保卡管理机构提供的制卡数据和合作银行提供的金融信息,完成社保卡的封装和卡面印刷。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由经办机构负责进行社保卡的申请。年龄不满16周岁(截止申领当年12月31日)人员申领社保卡,须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符合二代身
7、份证标准照片、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第十五条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尚未领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急需使用,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临时卡)。申领时,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现11场发放。若代理人办理,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临时卡有效期三个月,在领取社保卡或临时卡使用期满后,需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丢失或损坏临时卡的,按财政、物价补卡标准收费。第十六条社保卡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须分别办理启用手续后才能使用。批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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