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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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临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行政法规:1、《工业产品

2、质量责任条例》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

3、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项(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6、《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4、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

5、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地方法规:1.《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2.《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浙江省特种设

6、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5、《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工作。6、《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检

7、查工作。7、《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下同)农业、渔业、林业、经贸、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8、《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并核准本级国家机关和经本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成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发放代码证书;(二)建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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