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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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82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7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质或电子介质(如复印纸、磁盘、光盘等)复制案卷材料时,人民检察院收

2、取案卷材料复制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制定的复制费标准执行。二、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2-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2016年4月13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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