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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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建管质安字〔2012〕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要求,现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9-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2、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3、-9-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

4、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以下略)。非煤矿山开采是指(以下略)。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9-危险品是指(以下略)。烟花爆竹是指(以下略)。交通运输包括(以下略)。冶金是指(以下略)。机械制造是指(以下略)。武器装备研制

5、生产与试验,包括(以下略)。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略)。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以下略)。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

6、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下略)。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略)。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下略)。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略)。-9-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下略)。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7、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

8、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略)。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以下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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