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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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服务与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

2、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市场行为做出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12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市场行为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负责市场行为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市场行为

3、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市场行为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及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和上报,并依照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12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

4、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第七条建设行业各类专业协会应当结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加强自我管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第八条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级专业协会给予表彰、奖励的,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在决定正式生效后,通过市场行为监管系统予以

5、记录;(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其他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表彰、奖励的,由获奖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在获得表彰、奖励后,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报和公示,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表彰、奖励的,暂不参与市场行为评价;12(三)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市场行为监管系统自动记录,涉密工程除外;(四)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在外省(市)或国外

6、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自行申报和公示,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该部分信息暂不参与市场评价。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申报、公示上一年度的获奖、经营合同额信息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第九条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记录;第十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时应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执法文书为依据。第十一条建立异议信息申诉制度。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

7、师认为市场行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异议申请人,并保留原有信息。12(二)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异议申请人。第三章市场行为评价与差别化管理第十三条市场行为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场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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