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浅论隐名股权的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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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隐名股权的强制执行  张英  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应赋予在公司股东登记簿、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显名股东以股东资格。  隐名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时,隐名出资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而不可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权。  在执行程序中,我们常常遇到隐名股权。如何认定隐名股权的股东?如何执行隐名股权?这是一个实体法和程序法交融的课题。  公司中的隐名股权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股权。隐名投资包含了复杂的法律

2、关系:一是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的合同法律关系;二是显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和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一、隐名股权的法律归属——以实体法为立论点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

3、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实体法上对隐名股东的认定,是执行程序对隐名股东权归属和对被执行人财产认定的基点。对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主要有形式说与实质说两种观点。形式说以显名出资人为法律股东而否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理由是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其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实质说以实际出资的隐名出资人为法律股东。理由是隐名股东制度设立是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能因隐名股东形式特征的阙如就轻易否定隐名股东

4、的股东资格。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又有失偏颇。对隐名投资的法律评判,首先应以是否具备合法性为标准,在此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公司、第三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因此,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首先要区别是否有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要区别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如果隐名投资者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具有股东资格,其已投入的资金,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只能按照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转让。如果隐名投资者没有规避法律,或虽规避法律但规避的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在对内关系上,应

5、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尊重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在对外关系上,对隐名股东的认定应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遵循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原则。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应赋予在公司股东登记簿、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显名股东以股东资格。  二、构建隐名股权执行程序的基本理念  (一)依法执行隐名股权。执行隐名股权必须依法而行,不得违背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

6、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  (二)效率优先。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主要程序的设计是围绕着如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裁判的内容而展开的。因此,强制执行权的设计和构造,

7、应优先实现效益价值,效益优先。当然,效益优先规则只是相比较而存在,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  (三)形式审查。在执行程序中,法院进行形式审查不仅符合执行程序中应适用法律明文规定进行裁判的原则,而且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或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程序的处理结果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请求或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尤其是另有未予适用的实体法对自己更有利时,他可以提起独立之诉或异议之诉。  三、隐名股权在执行实践中的具体样态及程序完善  (一)显名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这种情形下,执行法官一般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

8、记材料等形式证据予以冻结。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冻结登记在显名出资人名下的股权时,隐名出资人往往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声称自己才是真正的股权所有人。此时,执行法官如何审查隐名出资人的异议就成了执行程序的关键问题,实际就是判定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谁具有股东资格。根据前述关于隐名投资股东资格认定的观点,执行程序中显名出资人的债权人,也就是执行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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