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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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高法[2007]415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省法院各部门,各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省司法厅各部门: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特此通知。二○○七年十二月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

2、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以及律师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坚持审判独立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

3、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法官和律师在审判、执行等业内或者业外活动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二章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第四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受理案件。第五条法官不得故意受理律师虚设当事人的案件。律师不得请求法官受理虚设当事人的案件。第六条负责分案的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律师不得请求负责分案的法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第七条ofwork,relationsh

4、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法官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或者与律师之间存在不

5、正当交往,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辩护业务;不得利用与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庭(局)长等其他法官的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第八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不得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律师不得请求或者暗示法官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代理与本人及近

6、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二)曾任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三)被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的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四)以虚假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五)违反规定风险代理案件;(六)私自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七)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其他行为。法官应当对律师的代理、辩护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得准许具有上述行为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情形的律师,进行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不得准许非执业律师的人员以律师

7、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十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情;不得违反规定为律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律师不得请托法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情;不得请托法官联系案件的承办法官。第十一条法官不得向律师提供案件承办法官不应公开的信息。律师不得打听案件承办法官不应公开的信息。第十二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第十三条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第十四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

8、者损毁证据,或者指使、授意、支持他人作伪证;不得故意采信律师提供的虚假证据。律师不得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不得暗示、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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