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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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松原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在我省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为使改革试点工作科学、平稳、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3号)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9号)精神,现就松原市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2、的指导意见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二、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2.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争上岗的原则;3.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5.坚持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三、改革实施的范围这次改革试点实施的范围包括,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

3、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和未核定编制的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四、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和制度。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

4、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专业技术岗位的对应关系。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制定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松原市

5、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研究制定符合松原市新的中小学教师人才评价的标准条件。(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认真总结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2.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

6、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改革试点的监督工作;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四)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2.中小学教

7、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具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高一级职称等级的岗位,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空岗数的一定比例(即差额)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学校择优聘用,聘用上岗人员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暂按《关于印发〈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宏观指导意见确

8、定。在我省未推行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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