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ID:16536703

大小:3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22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1页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2页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3页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4页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文件建设部(人发〔1996〕77号 1996年8月26日发文)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

2、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3、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

4、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

5、)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

6、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

7、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8、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