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论文:境外委派至境内公司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

涉外劳动争议论文:境外委派至境内公司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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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劳动争议论文:境外委派至境内公司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摘要本案是一起涉外劳动争议纠纷案。争议焦点在于确认外籍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就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法官在本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通过还原境外公司、境内公司与外籍员工三方就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境内公司与外籍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关键词涉外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自由裁量权案情:原告:本塚一则。被告:上海三谷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谷公司)。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日本三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三谷)。原告本塚一则系日本

2、公民。涉外劳动争议论文:境外委派至境内公司外籍员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摘要本案是一起涉外劳动争议纠纷案。争议焦点在于确认外籍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就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法官在本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通过还原境外公司、境内公司与外籍员工三方就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境内公司与外籍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关键词涉外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自由裁量权案情:原告:本塚一则。被告:上海三谷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谷公司)。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日本三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三谷)。原告本塚一则

3、系日本公民。1994年被告设立时,其由日本三谷委派至上海,委任书中明确载明:“日本三谷商事株式会社于1994年在上海杨浦区设立三谷公司,经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决定以下人员作为三谷公司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总经理:本塚一则——”自被告设立起,原告每年都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明确该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原告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岗位;基本工资为61,000元/月(币种为人民币,下同)。2008年10月7日,原告在《退任报告》上签字认可不再担任被告副

4、董事长一职。同年10月20日,被告发出《人事调动通知》给原告,要求原告于同年11月21日调往被告制造技术开发部门任职。2008年10月22日,原告向日本母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内容为:“本塚一则由于自身原因,现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2008年11月25日离职。”同年11月11日,日本母公司同意了原告的辞职申请。2008年12月10日,原告将有关管理相关的资料、生产相关的资料设计资料、营业及生产进度资料、公司重要资料和文件、结算和现金、存款资料都移交给接收人。当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一份,明确通知原告,“自2008年12月18日起,除非应董事长

5、***、总经理稻****之邀请,否则禁止进入三谷公司。”2009年1月20日,原告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确认原告于申请日单方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为同年3月31日、被告支付自2008年12月至解除日止的工资,支付2008年12月份未付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补偿金。2009年9月7日,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原告系日本三谷、日本三谷光学株式会社分别委派到被告处担任副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的劳动报酬也由被告支付,但原告在被告

6、处担任副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具有特殊身份,是被告的董事会成员,是决策者之一,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且日本三谷光学株式会社以雇主身份为原告缴纳国民保险,原告在2008年10月7日提出退任副董事长职务以及10月21日被免除副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之后的次日即向日本三谷光学株式会社提出辞职,并于12月10日与被告新任总经理办理了移交手续,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向被告提出于2009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该会不予支持;原告其余申请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嗣后,原告不服仲裁,遂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原告于1994年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总经理。2008年10月2

7、1日,被告发出任免书,决定自2008年12月10日起免去原告总经理职务。2008年12月17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自2008年12月18日起禁止进入被告处上班。原告认为,原、被告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无故克扣原告的工资,应当予以补发。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据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计29,082.38元以及该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7270.6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61,750.98元。被告三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

8、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仅与日本三谷存在劳动关系,与被告仅存用工关系,本案被告非适格被告;被告不存在克扣原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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