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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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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驾入罪论文:论刑法的宪法性界限摘要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以强制性刑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某种权益,如其滥用则后果不堪设想,故必须辅以宪法性界限加以制约,以保障人权不被肆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和酒驾入罪,是对刑法的宪法性界限的突破,破坏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也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悖。而这种行为也仅是简单地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矛盾,妄图转移视线,并未注重分析其本质着力于解决问题,故于实际未有补救之效用,于立法却是严重之倒退。关键词酒驾入罪刑法谦抑性
2、恶意欠薪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修正案),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修正案除了修改的范围和力度远超前七次之外,还将广受关注的恶意欠薪和酒驾入罪。《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内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3、,内容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的前述规定,将原本不具有犯罪本质特征的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违背,脱离了刑法应严守的宪法性界限。一、刑法的宪法性界限:刑法谦抑性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刑法作为普通法律,其制定须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任何违背宪法的
4、内容都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可见,宪法和刑法均用言简意赅的文字,明确了刑法的任务是由宪法规定的,这也决定了刑法的任务实际上就是对刑法规定的宪法性限制。而宪法本身就是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宗旨的。保障人权自然为刑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其宪法性界限最根本的出发点。刑法的谦抑性,即是这一宪法性界限的具体
5、体现,是指刑法作为惩治犯罪最严厉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质要求刑罚不能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这一原则强调在可以采取其他调整方法或者调整手段能够达到目的时,就不能采用刑法来调整,刑法应当是第二性的、保护性的法律。“刑法谦抑性”是一个舶来品,最早见于日本大正年代主观主义大师宫本英修所著《刑法纲要》,随后在其《刑法学粹》一书中,他又表达了同样的思想。笔者以为,刑法由于其制定机关的特定性、适用程序的严格性、刑罚制裁的严厉性等特点,对被适用者本人甚至于亲属具有极大的影响,要求国家在建立、实施刑事法制制度时,必
6、须最大程度地恪守谦抑性,因此,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其宪法性界限的具体体现,应当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刑法的始终。二、恶意欠薪和酒驾的法律关系本质(一)恶意欠薪的法律关系本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付出和价值实现的过程,劳动报酬的支付只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一个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欠薪只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一个合同而已,本质上与欠债并无迥异之处,而遑论其主观上的恶意与否。假设我们对修正案关于恶意欠薪的规定所指向的对象进行替换,改为“以转移财产
7、、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应当履行的债务,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或许能更为透彻地看清这一问题的本质。再者,如何证明与判断“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又如何确定证明与判断的主体?如何确保用人单位在被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形下获得救济?又如何界定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应当支付的金额是多少?以及如何界定何为数额较大?诸如此类的棘手问题,都是法律践行所必须妥善处理的,而目前似乎尚未见有适当的解决措施,
8、不得不令人对其实行存有种种疑虑。(二)酒驾的法律关系本质立法上对犯罪的重要分类之一就是将其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法历来是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而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学界一般认为,过失犯罪必须以行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在刑法分则中关于具体过失犯罪的诸多规定中有充分体现。酒驾入罪针对的是可能带来严重危害结果的酒后驾车行为,既不是醉酒行为,也不是驾车行为,而是二者的结合。但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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