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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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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问题论文:对法与政治关系的审察摘要法与政治相伴而生,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并行、互动,形成了密切、复杂的相互关系,影响着人类发展的状况与进程,但是现实中的许多现象使许多人在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上出现了偏差。本文选取了法与政治关系的角度,针对现在社会中很多人存在的中国现实“有政治无法治”的观点,提出相关见解。关键词法律问题政治生活人身权自然法与实在法之争存在已久,很多法学大师在其存在、冲突方面都有很好的论述。方孔在论及自然法的存在问题时,提出了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指出人性是关系的根源;在论及自然法与实在
2、法的关系时,指出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内在体现;在分析中国现实问题时,认为中国存在的是政治化的法律,认为中国“有政治无法治”。针对这一观点,笔者进行如下不成熟的分析,以反驳这一普遍性的观点。一、法与政治的产生——共生性依据方孔在《实在法原理》的观点,人性是特性,是属性、习惯等具体的、可变的;人性是关系的根源,是产生法律的根源,即法的缘起存在以下逻辑:“人性——关系——自然法——实在法”。这种观点比较新颖,笔者也比较赞同。对此,笔者要相应的分析政治的产生。法律问题论文:对法与政治关系的审察摘要法与政治相伴而生,在漫长的人类社会中并行、
3、互动,形成了密切、复杂的相互关系,影响着人类发展的状况与进程,但是现实中的许多现象使许多人在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上出现了偏差。本文选取了法与政治关系的角度,针对现在社会中很多人存在的中国现实“有政治无法治”的观点,提出相关见解。关键词法律问题政治生活人身权自然法与实在法之争存在已久,很多法学大师在其存在、冲突方面都有很好的论述。方孔在论及自然法的存在问题时,提出了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指出人性是关系的根源;在论及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时,指出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内在体现;在分析中国现实问题时,认为中国存在的是
4、政治化的法律,认为中国“有政治无法治”。针对这一观点,笔者进行如下不成熟的分析,以反驳这一普遍性的观点。一、法与政治的产生——共生性依据方孔在《实在法原理》的观点,人性是特性,是属性、习惯等具体的、可变的;人性是关系的根源,是产生法律的根源,即法的缘起存在以下逻辑:“人性——关系——自然法——实在法”。这种观点比较新颖,笔者也比较赞同。对此,笔者要相应的分析政治的产生。卢梭认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式时,他就
5、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豍换个角度说,就人性的自然属性来说,其生存、其所需要的关怀是为其自身的;就人性的文化属性来说,随着其年龄的增长,社会经历的增多,其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式。正是为了保存、维护和不断发展自己的自由,人才具有了走出各自独立的自然状态而结成共同体以实现共同生活的愿望,而这种愿望的表达方式与实现方式就是社会契约,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豎由此,基于人性而本于人的生存需要的人,就不自觉
6、地参与到政治之中了,也就是,基于人性本质和生存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生活的目的,人按照其作为特殊物种的生存逻辑而选择过上了政治生活。综上,我们可以将政治的产生过程概括为:“人性——社会契约——政治”,也就是说,法和政治都根源于人性,“从逻辑来看,人的政治身份制约其法律身份,而人的法律身份也肯定体现着政治身份。”豏个人的私利之中包含着共同的整体利益,而共同的整体利益又是个人利益的表达,也就是政治与法律有着共生性,二者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相互作用法与政治具有不可分性。一方面,政治是法律存在的依据,政治制约
7、、影响着法律,这点无须赘述;另一方面,法律服务于政治并对政治有着深刻的影响。社会虽然是由个体组成,但带有强烈的共同体性质,并反过来对个体行为提出了基于共同体性质的要求,而个人在交往性社会中基于各自利益形成的共同诉求,是法能主导政治的社会根基。人不是纯粹的个体性存在,必须与他人相互依存,这就决定了个人的善与他人的善是相互包含和相互重合的,在个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善。这种共同的善是维持共同体存在的必备因素,而这种共同体的存在就是整个共同体意志和利益一致的结果;这种结果又需要不同人的意见的整合,需要在不同需求、利益的表达的过程中
8、进行理性选择来完成,这一选择过程不是政治权力的强制作用所能达到的,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才能实现。现代社会认为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形式,是不同利益共存所必需的组织形式,国家利益被视为社会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们也通常会把共同利益与个人权利相联系。“国家承认和保护个人权利,这对个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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