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剑潭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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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剑潭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划分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四章 保护与防治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飞剑潭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提高水库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飞剑潭水库水资源的保护、管理、污染防治、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袁州区人民政府将飞剑潭水库水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飞剑潭水库水资源

2、保护补偿机制,确保水资源环境保护、治理的需要。  第四条袁州区政府成立飞剑潭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飞剑潭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综合管理,组织、调度、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工作。  飞剑潭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由区水务、环保、公安、规划、国土、卫生、农业、林业、工商、飞剑潭乡、辽市乡、飞剑潭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各部门和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飞剑潭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飞剑潭水库水资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对乱开发、乱建设、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环境、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

3、章 保护区划分第六条 飞剑潭水库集雨区为水资源保护区。按以下规定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为飞剑潭水库一坝水位线(180.00米)以下、二坝水位线144.5米以下、一坝排洪河道以及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的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飞剑潭水库集雨区。第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禁止投放任何有害水质的饵料进行渔业生产养殖,禁止从事有害水质的畜禽养殖;  (二)禁止向水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工业废弃物、垃圾、粪便等堆放、处置场所;

4、  (四)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磷洗涤剂;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一级保护区,确需进入和经过的,应事先征得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和应急措施;(六)集镇、集中居住点、旅游项目和设施(包括景区景点、疗养、度假等项目,下同)应当建设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进行无害化处理。(七)在保护区内修建公路、水工程时,应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严禁向水库及水库上游、河道倾倒。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地应进行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5、。  第八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逐步限期拆除;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加工堆放场所;  (四)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等养殖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  (五)禁止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项目,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六)其他影响水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飞剑潭水库水质评价,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规定进行,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条 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组织埋设保护区界碑,标注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碑。  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  第十一条 区规划部门会同区水务、农业、林业、飞剑潭乡、辽市乡、飞剑潭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严格控制旅游业发展的方向和规模,限制房地产开发,相对集中规划建设农村居住点,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  保护区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按规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参与涉及保护

7、区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保护区内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征求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手续。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查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查看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区规划及本办法规定,及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区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第十四条 除农民住宅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凭规划、环保等批准文件到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按规定

8、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凡涉及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第四章保护与防治第十六条保护区内森林均应划定为本级重点公益林;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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