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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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送达《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2、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3、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

4、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

5、,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 送  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

6、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

7、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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