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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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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品货物物流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
3、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
4、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 输 管 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
5、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
6、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10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
7、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
8、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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