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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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友好协商,已就出卖人开发的签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现双方就预售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关于面积约定的补充1.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实测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预测面积发生差异需要结算时,买卖双方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前结算完毕。逾期结算的,每逾期一天,逾期结算一方应按逾期结算款项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补足面积差异款项的,则出卖人有权延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直至买受人付清上述款项而不承担任何逾期交房的责任,就延期交房期间该商品房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

2、担。2.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发生面积差异买受人有权退房的,买受人应在得知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15日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通知送达出卖人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的权利并同意按约定与出卖人进行结算。第二条关于楼层和朝向的补充1.双方确认:若对预售合同中该商品房朝向的文字表述和预售合同附件所附户型图朝向理解有歧义的,以户型图所示为准。出卖人声明,该户型图为大致方位示意图,实际房屋朝向与户型图所示稍有偏差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2.预售合同中所列的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中的层数为销售楼层,实际建筑楼层为所在楼栋的第11层。第三条关于付款方式和逾期

3、付款的补充1.双方约定:房价款以人民币作为本币计价并结算。除人民币以外,买受人以其他币种支付部分或全部房款的,则按买受人所付房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当日该币种的银行买入价进行结算成人民币。2.买受人须按预售合同第十条及附件五“付款方式”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因买受人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在买受人应付房款全部到达出卖人

4、帐户后,向买受人开具正式购房发票。3.双方同意对预售合同第十条第1款第(2)项中出卖人解除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基础由“累计的逾期应付款”修改为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第四条关于房屋交付1.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是由下列特殊原因造成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因执行本合同签署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2)法定传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性传染病流行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3)非出卖人原因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误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4)政府行为(如戒严)或重大国事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期间的

5、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5)其它出卖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该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后,若买受人未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价款的(包括买受人按揭贷款未到达出卖人指定帐户的),出卖人有权延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若属于买受人逾期付款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迟延的,买受人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和该商品房自合同约定交付日期起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用。3.在交付房屋时如市政正式用电尚未接通,出卖人可采用临时用电替代,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同时买受人应按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6、缴纳相应的电费。4.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决定退房的,买受人应在有权退房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送达退房通知。逾期未送达的,视为不退房。5.一次性支付房款的买受人须交纳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用、供暖费、产权代办费及其它费用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延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直至买受人履行完上述义务,且对此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承担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开始至房屋实际交付期间的风险和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费用。6.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2项不适用一次性支付房款的买受人。7.预售合同确定的前期物业管理费仅适用于财满接嘉园(二期)前期物业

7、管理期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执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确定的标准。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1.出卖人按预售合同第八条进行规划变更时,征得买受人同意的方式是发出书面通知。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表示是否同意变更规划。若出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变更。2.出卖人按预售合同第九条规定变更设计时,买受人虽同意或视为同意设计变更而不退房的,应在出卖人通知送达15天期限届满后10日内,至出卖人处签订就设计变更导致的房屋结构、面积、价款等方面变化的补充协议。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署补充协议的,则视为接

8、受该商品房设计变更后的新面积作为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同时认可该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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