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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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洛道路工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后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商洛道路工程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三、编制依据及术语1.编制依据(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全文;(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二、三十一、四十三、五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二十三号)全文;(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

2、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全文;2.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14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反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四、职责(一)机构职责项目部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部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监督和预验收。工程科是建设项目

3、部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配合科室,配合项目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日常管理;配合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项目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设施进行预验收。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所需费用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劳动保护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和监督使用。14(二)相关人员职责1.公司行政一把手(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科室、各项目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2.主管职

4、业卫生的分管副经理(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4)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5)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五、内容与要求1.职业危害防治(1)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2)存在职业危害的作

5、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14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3)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4)对于会造成职业危害的岗位实行轮岗制,或者定期安排员工休假、疗养,试图对毎位职工产生的职业危害降到最低。(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6)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

6、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8)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9)办公室与已进、新进企业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14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10)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

7、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安领办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1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2.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2.1职责和权限(1)安领办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财务科负责所需经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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