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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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

2、。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第四条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第五条57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创建,由市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镇、村的创建,由县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对创建工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镇、村,省环境

3、保护厅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授予相应的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第二章规划和实施第六条申请创建的市、县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镇、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创建方案。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第八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九

4、条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第十条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57第十一条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5、;(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第十三条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第三章技术评估第十四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第十五条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项材料:(一

6、)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57(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第十七条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创建镇

7、、村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听取创建地区工作汇报;(二)评估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三)审核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四)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五)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六)反馈技术评估情况。第十八条创建市、县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创建镇、村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57第十九条技术评估的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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