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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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

2、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核技术利用的许可证和登记制度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目前,我国的核技术已经在医疗卫生、教学科研和工农业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最为广泛,污染防治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重要的是实施许可证和登记制度。这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最近发布的我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明确要求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

3、源足以被豁免;批准可采用注册的方式或许可的方式。因此,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务院已决定对核技术利用的污染防治由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负责建立并实施有关管理制度。当前正在对现行的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合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4、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的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是长期进行环境活保护活动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法律制度,通过这种方法和制度来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同样,环境影响评价是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本条第一款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要求是一致的。本条第一款还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作出了规定,未经省

5、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的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我国辐射源类型较多,数量大,每年都有多起辐射事故或事件发生。为此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以便全面掌握全国放射性同位素盘存量的基本信息和数据,对放射性同位素实施从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转让、贮存、事故事件、废弃和处理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和控制(包括废放射源的管理),实现放射性同位素从出生到废弃处置的统一监管,严防放射性同位素被遗忘、失控、丢失、失踪或被盗。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6、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释义】本条是对核技术应用中放射性工作场所及有关防护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和验收的规定。  一、本条“放射工作场所”是指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  用、贮存的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的场所;“放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防护设施”是在放射工作场所用以保护工作人员与公众、防止放射性污染、辐射监测、辐射屏蔽以及按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的设施设备,包括放射工作场所入口控制设备、安全联锁

7、装置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等。  二、本条第二款还要求放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环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验收工作由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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