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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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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初稿第一章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主要要求一、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产生及适用范围GB17167—2006《通则》是在1997年GB/T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并将原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二、有关名词解释1、一次能源就是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生物质能、水能、太阳能、天然气等。2、二次能源也称“次级能源”
2、或“人工能源”,即由一次能源经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或形式的能源。如煤气、焦炭、汽油等。3、载能工质就是由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即介质就是能量的载体,如水蒸气。4、次级用能单位就是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如机加分厂。5、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就是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如表1中的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16、主要用能设备就是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二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7、用能单元即为有原料投入,又有
3、成品产出的单元系统。分以下两种情况1、单独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如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2、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如锅炉房、泵房、空压站、污水处理站等。三、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中的强制性条款1、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是强制性的(4.3.2)。2、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4.3.3)。3、对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是强制性的(4.3.4)。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是强制性的(4.3.5)。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是强制性的(4.3.8)。四、如何确定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法》第五
4、十二条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五、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能源计量的种类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2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能源计量的范围:1、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2、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4、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
5、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5、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六、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对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就是说电能、机械能、热能等要分门别类单独计量,煤、油、气等也要分类计量;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是按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进行的,但用能单位的内部管理往往是分级别层次的(如分厂、车间、工段、班组等),能够分层次给出用能单位内部考核数据,这就是分级考核。用能单位的分项考核,首先用能单位能源的分配与使用应实行购入储存、加工转换、输运分配、生产过程、运输、采暖、照明、生活、排放、自用与
6、外销等分别计量,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复计量和漏计量,分项计量的目的就是要为能源的定额考核、能源消耗的缺陷提供技术可能。单位职工和其它城乡居民使用某些用能单位生产的水、煤气、天然气煤等资源,应当按国家规定计量和收费,不应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3、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所谓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是指在测量时方便装卸,同时不影响被测介质正常状态的能源测量仪表,这类仪表多通过非接触测量来实现测量目的。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有关要求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是指用能单位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3(件)数与用能单位
7、能源计量率为百分之百时需要配置的能源计量器具台(件)数之比,用百分数表示。(1)进出用能单位的各种计量器具配备率都必须达到100﹪(可回收利用的余热计量器具配备率90﹪),(见《通则》中表3)。(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率应为100﹪。(煤气、蒸汽、水、可回收利用的余热可以低于100﹪,见《通则》中表3)。(3)主要用能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率可以低于100﹪,(见《通则》中表3)。表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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