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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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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防火安全管理3第三章事故报告4第四章奖励与处罚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项目工地防火安全管理,维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项目工地生产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新《消防法》及其他消防安全条例、规范、规定、公司“三合一”体系程序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建工集团所属分公司、直属项目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所属分公司、项目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其所属项目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安全人员负责对项目工地生产
2、施工全过程防火安全、安全危险源管理的具体指导、监督、检查。第二章防火安全管理第四条项目工地开工前,项目经理必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目标,与公司或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争创“双标化”工地。第五条分公司、直属项目经理对所属单位或项目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施工现场消防防火责任制度,分别对分公司基地、所属项目工地进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工程管理部对直属项目工地进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第六条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员为具体负责人,施工员及作业班组长等共同组成的消防安全
3、管理小组与网络。项目部与项目工地所有参加施工的分(外)包单位或作业队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把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考核作为费用结算的内容之一。第七条:项目工地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负责项目工地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第八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明火作业的特殊性,编制防易燃、易爆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经理审核,集团公司技术质检部审查批准;有特殊要求的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措施需报所属的项目工地安全监理签字认可。第九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工地的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开展演练活动,确保预案的有效性、适用
4、性。第十条高层建筑须设贮水池,安装专用的消防竖管,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供水。第十一条设置必须的灭火器材,禁用泡沫灭火器,一般临时设施每50m2不少于1只灭火器;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每25m2不少于1只灭火器;工程主体建筑每层不少于4只灭火器。第十二条在建工程主体建筑内不得搭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第十三条现场动火应严格按危险等级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对施工场所要划分禁火区域和标明动火等级,并实施专人监护。第十四条在竖向井道或高处施工动火时,必须采取预防火星跌落和飞溅的措施。第十五条省、市重点工程应设置专职消防员;冷却塔安装实行申报核准制度。第十六条项目工地应在
5、地面设置吸烟室,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或在工地吸游烟。第十七条项目工地对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在夜间应有照明设施。第十八条项目工地应设置明显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九条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将日常动态防火检查情况记入安全管理台帐。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集团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防范措施不到位或用火、用电的违章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分公司或项目部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构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还应向辖地消防、公安、安
6、全监督行政主管等部门报告。工作流程图如下: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工地开展调查,积极配合辖地各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直至事故处置完毕。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三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消防法规、条例、JGJ59-2011《标准》、集团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标准》规定的分项消防保证项目与集团公司所列具重大危险源清单内容是防火安全检查的重点。第二十四条防火安全检查与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同时进行评分、考核。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动态巡查、月度检查事故发生抢险急救、上报事故情况、
7、保护事故现场、事故调查分析、善后处理或季度检查考评中,对查到消防危险源,应做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落实“定人、定时、定措施”予以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力或未采取控制措施的予以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按规定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而数量不足的,以每缺少设置一只有效灭火器处罚50元,可以按只数累计处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500元处罚:1、现场动火未履行审批手续的;2、动火场所未实施专人监护的;3、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等无照明设施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1、高层建筑未安装专用的消防竖
8、管或未达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供水;2、在建工程内搭建易燃、易爆物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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