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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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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60A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评估征款)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0A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评估征款)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III部 石矿业 第360A章第8条石矿场经营人须将石矿场作业通知委员会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石矿场经营人如在本规例生效的日期或之后开始石矿场作业,须在开始该石矿场作业的日期后14天内或委员会就任何个案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以委员会指明的格式,指明他进行石矿场作业的石矿场,向委员会发出通知。 (2)凡石矿场经营人在本规例生效的日期正进行某项石矿场作业,他须在该日期后14
2、天内,或委员会就任何个案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以委员会指明的格式,指明他进行石矿场作业的石矿场,向委员会发出通知。 (3)任何石矿场经营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按照本条发出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1983年第32号法律公告) 第360A章第9条石矿场经营人须就石矿产品和其价值发出通知 (1)石矿场经营人须在任何月份届满后14天内或委员会就任何个案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以委员会指明的格式指明在紧接该月份之前一个月份所开采的或生产的石矿产品的数量及价值,向委员会发出通知。 (2)石矿场经营人须在石矿
3、场作业停止后14天内或委员会就任何个案所容许的较长期间内,以委员会指明的格式,指明紧接停工前的期间所开采或生产的石矿产品数量及价值,向委员会发出通知,但已包括在根据第(1)款所发出的通知内的石矿产品则除外。 (3)石矿场经营人无须就在本规例生效的日期前所开采的石矿产品,按照本条发出通知。 (4)任何石矿场经营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按照本条发出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1983年第32号法律公告) 第360A章第10条评估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须就每段为期6个月的期间内或直至石
4、矿场作业停止该日为止所开采或生产的石矿产品价值而评估石矿场经营人应缴付的征款额。 (2)如按照第9条发出的通知内所指明的石矿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其准确性不获委员会信纳,则委员会须在根据第(1)款评估应缴付的征款额之前,先行评估该石矿产品的数量及价值。 (3)委员会即使没有收到根据第9条发出的通知,仍可根据第(1)款评估应缴付的征款。 (4)凡委员会觉得根据第(1)款评估的征款额小于恰当的数额,则在符合第(7)款的规定下,委员会可随时就石矿产品的价值再予评估石矿场经营人应付的征款。 (5)如石矿场经营人没有发出根据
5、第9条须由他发出的通知,亦没有在委员会就任何个案容许的限期内就此事给予合理辩解,则委员会可在根据第(3)款所评估的征款之外,就没有发出通知的石矿产品的价值再向石矿场经营人征收附加费,其数不得超逾经如此评估的征款额的两倍。 (6)委员会评估征款或征收附加费,须以书面通知石矿场经营人。 (7)根据本条作出的评估或征收附加费,须在下列期间内作出或征收─ (a)石矿场作业停止后2年内;或 (b)在委员会得悉其认为足以使其有理由作出评估或征收附加费的事实证据后1年内,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第360A章第11条缴付征款或附
6、加费的时限 第IV部 征款或附加费的缴付 为施行本条例第37条,在下列通知内指明的任何征款或附加费─ (a)根据第6条向承建商发出的通知;或 (b)根据第10条向石矿场经营人发出的通知,须由承建商或石矿场经营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缴付。 第360A章第12条反对 第V部 反对与上诉 (1)任何人如根据第6(8)或10(6)条获通知评估征款或征收附加费,可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向委员会送达书面通知,以反对该项征款或附加费。 (2)根据第(1)款发出的反对通知,须准确述明反对理由,并须附上反对者所倚据
7、的所有书面陈述及其他文件证据,以支持该项反对。 (3)根据第(1)款提出的反对,须由委员会适当的附属委员会加以考虑,而该附属委员会可维持、取消或减低该项征款或附加费。 (4)委员会在收到根据第(1)款发出的反对通知后28天内,须将附属委员会根据第(3)款所作的决定通知反对者;如有某项征款或附加费获取消或减低,而承建商已缴付的款额超逾经裁断应缴付的款额时,则委员会须随即向反对者退还任何多缴之数,但已缴的罚款或另加罚款则除外。(1983年第32号法律公告) 第360A章第13条上诉 (1)反对者如对根据第12(4)
8、条获通知的决定感到受屈,可针对该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2)反对者根据第(1)款所作的上诉,须在他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出。 (3)除非作为上诉标的事项的征款或附加费的款额,包括任何罚款另加罚款的款额,已予缴付,否则该宗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不获聆讯。(1983年第32号法律公告) (4)法院在聆讯任何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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