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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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UFE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与实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分析学号:220090180专业:金融学姓名:贺小晶教师评阅意见:论文成绩□95□90□85□80□75□70□65□60□60以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分析摘要: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简要的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最新发展情况,总结了迄今所取得的成就,并着重论述了当前所出现的几个重要问题。虽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但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自贸区的建设大局。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2、问题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最新进展情况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办第五次东盟与中国“10+1”会议,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设,历时十年,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已经取得了实质性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中国与东盟经济关系发展的里程碑,有助于未来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新格局的形成与发展。在这十年时间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发展进程如下:2001年11月在文莱召开的第五次东盟与中国“10+1”会议上,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一致同意在未来的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了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2002年

3、5月第一次中国-东盟谈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就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原则、模式、内容、时间和工作计划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双方于当年11月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面经济合作文件-《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3年,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全方位发展,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联合宣言》以及《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等。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对500种产品实施降税。“早期收获”计划使双方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初期就获得效益,当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额增长达到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2004年11月,双方签署了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

4、并于2005年7月开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2007年1月4日,双方在菲律宾宿务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并于当年7月顺利实施。2009年8月,双方签署《投资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在2010年全面建成。至此,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全面启动。二、面临的几方面问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从全面启动建设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在这期间,双方都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如减税计划带来的经济效益,双方市场开放带来的巨大商机等,可以说这一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任何事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无论多么完善的计划在实践的过程中

5、都需要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自身,况且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很多方面虽然有大体的框架但还没有很具体的内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在此着重探讨以下几个问题:(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其与东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法律之间,应以何者优先?2、其与WTO成员及WTO规则,何者优先?3、其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还是要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换才能适用于个人?对于以上这些问题应在CAFTA的基本文件中加以规定,以避免冲突的发生。1

6、、与东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在处理欧盟法和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律关系上,欧洲法院确定了以欧盟法为优先的原则。依此仿效欧盟,可以规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优先于东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国内法律的效力,从而可以避免各国利用东盟的规范和本国的法律来规避自由贸易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2、与WTO成员及WTO规则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坚持只要自由贸易区的规范性文件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即使没有规定其效力优先,也应优先适用,同时对于自由贸易区内的WTO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要依据自

7、由贸易区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调整。3、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还是要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换才能适用于个人对于这个问题,也可以效仿欧盟的做法,采取直接效力原则,即规定欧盟法律可以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而不需要经过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化。如果在实践的过程中规定自由贸易区的规范性文件不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个人的话,那就必须经过各成员国国内法律的转化,而各成员国可能出于为本国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制定一些变通的法律,就会使得自由贸易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效率大打折扣。因此,规定自由贸易区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个人比较合适。(二)争端解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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