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几个问题分析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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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出资的几个问题分析探索摘要:股权出资人的认定标准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股权归属的变动时间,可以按照各方确认的时间为准。在对外关系上,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归属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法律是为了保障前一公司股东及经营的相对稳定,则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股权出资。关键词:股权出资法律限制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股权成为允许出资的形式之一,笔者拟从理论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对股权出资的若干具体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一、股权出资人的认定股权出资的出资主体应当对股权享有支配权。但股权的取得涉及到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持股(出资)证明、

2、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文件,当上述文件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文件记载内容和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权出资主体,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当形式证据与实质证据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形式证据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股权出资的几个问题分析探索摘要:股权出资人的认定标准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股权归属的变动时间,可以按照各方确认的时间为准。在对外关系上,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归属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法律是为了保障前一公司股东及经营的相对稳定,则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股权出资。关键词:股权出资法律限制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股权成为允

3、许出资的形式之一,笔者拟从理论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对股权出资的若干具体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一、股权出资人的认定股权出资的出资主体应当对股权享有支配权。但股权的取得涉及到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持股(出资)证明、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文件,当上述文件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文件记载内容和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权出资主体,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当形式证据与实质证据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形式证据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股权出资的几个问题分析探索摘要:股权出资人的认定标准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股权归属的变动时间,可以按照各方确认的时间为

4、准。在对外关系上,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归属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法律是为了保障前一公司股东及经营的相对稳定,则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同样应当适用于股权出资。关键词:股权出资法律限制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股权成为允许出资的形式之一,笔者拟从理论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对股权出资的若干具体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一、股权出资人的认定股权出资的出资主体应当对股权享有支配权。但股权的取得涉及到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登记、持股(出资)证明、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文件,当上述文件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文件记载内容和实际行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权出资主体,就是

5、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当形式证据与实质证据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形式证据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考虑到《公司法》既是团体法又是交易法的性质,作为团体法,由于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多,影响利益大,因此稳定团体法律关系是团体法创制条文的基点;作为交易法,公司法条款的设计应当考虑交易效率的提升和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团体法和交易法相适应,《公司法》应特别强调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贯彻。笔者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在内部关系上确定股东资格,后者属于从外部关系的角度认定股东资格。当一个股东以其持有的

6、某公司的股份向另一公司出资时,其是否拥有股东资格,决定了股权出资的效力,因此属于从外部关系的角度认定股东资格。无论在内部关系上确定股东资格采取何种原则,在外部关系上,当确定股东资格的实际行为与法律文件以及各种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以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进行处理。因为与其他证明形式相比,工商登记无论被定性为“设权性登记”还是“证权性登记”,都具有公示的效力。不管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是否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对第三人而言,都有理由视其为合格的出资主体,不影响股权出资的效力。例外情况是,当某人以伪造签字的手段获得工商登记,在工商登记上记载其为

7、某公司的股东,并将该“股权”向另一公司出资时,属于登记错误产生的无权处分。此时,股权出资效力如何,涉及到前一公司及其合法股东与后一公司的利益取舍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后一公司(包括其他股东)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善意接受股权出资,但只要前一公司及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过错,应当确定该“股东”(伪造人)行为无效。二、股权归属的变动时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是否要经批准、工商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笔者认为,股权出资的履行包括一系列的过程,当事人之间达成股权出资的合意,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出资行为是否有效、是

8、否发生股权归属变动的效力,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有限公司的某一股东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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