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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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第三十条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

2、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借款构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手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无偿挑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详见附表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第三十二

3、条医院应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盘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扣除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冲减固定基金。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变价净收入转入修购基金。第三十四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

4、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与财会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五条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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