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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表彰和奖励在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我局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河北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北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9河北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实施中做
2、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质量和科学技术水平,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测绘资质持证单位完成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类工程及相应工程的集成应用。第三条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评选,坚持标准一致、评选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第
3、四条河北省测绘学会受河北省测绘局委托,负责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申请、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测绘行业专家数据库,完善评审委员会组成机制。第五条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授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数额根据年度报奖项目的情况确定。单项工程授奖人数为:一等奖不9超过11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第二章获奖条件第六条申报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且工程内容符合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
4、务范围;(二)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其成果已提供使用;(三)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四)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一等奖的项目,其合同产值应不低于50万元,二等奖的项目不低于30万元,三等奖的项目不低于5万元;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得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一)知识产权或者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工程;(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工程。第八条申报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九条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数据库、电子地图等工程验收合格
5、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试运行。第十条优秀测绘9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获奖单位,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工程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一条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获奖个人,是指在工程的技术设计、技术问题处理、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起主导和关键性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十二条申报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单位,应当填写《河北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申报表》(见附件,简称申报表),按规定向河北省测绘学会申报。第十三条二个及二个以上测绘单位共同完成的工程项目,由主要
6、完成单位申报,其他协作单位按照对工程项目贡献的大小顺序进行排列。申报表应当经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后予以确认。第十四条申报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报表一式二份(含电子文档);(二)经甲方、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技术设计书;(三)工程技术报告(总结);(四)工程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五)工程效益分析报告;(六)用户意见:9(七)测绘资质证书;(八)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合同;(九)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凭证(基础测绘项目除外);(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如检测报告、监理报告、样本、样图、地图审查
7、证明等)。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的装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文字资料应当一律采用A4纸幅面;(二)申报表应当独立装订成册;(三)其他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每册材料的正文前应当按实际内容编制目录;(四)多媒体资料、样品、样图等实物材料应当装袋或装盒,每项工程有两本以上的材料时应当装盒;(五)每袋(盒)及每册材料封面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和申报日期。第十六条申报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项目名称应当准确反映所申报工程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和特点;(二)申报材料除
8、了使用复印件装订成册外,还应当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以供查验;(三)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四)9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应用报告、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凭证等应加盖公章;(五)工程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用户意见等应由甲方、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或质检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由鉴定、验收的专家签署。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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