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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国立清华大学南大校区(原国立新竹教育大学)学生抵免学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要點(修正後全文)94年11月28日本校9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訂定95年9月25日本校95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98年4月20日本校97學年第5次教務處會議修訂98年5月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068574號函備查98年12月1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217760號函備查101年3月5日本校100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訂第6、9點101年6月4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01059號函備查102年5月13日本校101學年
2、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訂第2、5點102年8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16211號函備查103年2月24日本校10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第4、5、6點103年4月21日本校10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訂第6點103年5月2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075480號函備查103年7月7日本校102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修訂第2、5點103年8月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06525號函備查第2、5點103年12月8日本校10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第5點104年2月3日教育
3、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90188號函備查第5點105年12月19日105學年度第1次南大校區教務協調會議通過修正名稱及第1、2、10點並獲106年1月19日10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一、本法規適用範圍為105學年度(含)前已取得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入學資格之學生,適用至學生畢業離校。法規內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各單位於105年11月1日後之正確名稱,依人事室規定更動。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二十條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要
4、點。二、申請抵免之資格:(一)轉系生。(二)轉學生。(三)曾在本校或他校肄、畢業,重新取得本校學籍之各班別、年級學生。(四)已修讀本校或其他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生或畢業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入學本校學士班,並曾修讀國外或香港、澳門大學先修課程及修讀相當於國內大學程度之相關課程者,依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學則規定可辦理「外加畢業學分」抵免者。(五)就讀大學或碩士班期間,曾預先修讀碩、博士班承認學分之課程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該科
5、目學分未列入其學、碩士班畢業學分數內計算者。(六)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七)經本校核准到境外學校修課完畢之在學學生。(八)學士班新生及轉學生入學本校前,通過國立臺灣大學普通物理、普通化學或普通生物等三門基礎學科認證考試A級者。(九)依其他規定准予抵免之學生。三、申請抵免之程序:(一)申請時限:取得抵免資格之第一個學期開學加退選截止日前提出申請,且以一次為原則;但因特殊緣故,得再申請抵免學分,惟不得提高編級。(一)應備表件:學分抵免申請表及中文成績單正本。四、抵免學分範圍及審
6、查單位:(一)通識課程:通識教育中心審查。(二)共同科目、教育專業、系所專門、各類教育學程及增能課程:由各開課系所(單位)審查。(三)轉系生除已在本校修習及格之普通課程免辦抵免外,其餘系專門(業)、選修課程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抵免。(四)已取得他校學士學位後重新取得本校學士班學籍者,已列入其前一學士學位畢業學分科目,僅受理普通課程之抵免申請。前項抵免學分審查完竣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複核並登錄。五、抵免審查原則:申請抵免之科目應符合本校現行課程架構已規劃之課程,並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一)科目名稱及內容相
7、同者。(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者。(三)不同學分互抵之採計:1.學分數以多抵少,採計較少學分數。2.學士班專門課程或自由選修課程以學分數少抵多者,由相關學系認定並加註專業意見後,採計較少學分數。(四)五專一至三年級課程不得抵免。(五)抵免應以同級學位之科目或較高階學位之科目為原則。(六)轉學生於他校修讀並及格之學分,得經系同意後,採認為自由選修學分。可抵免之學分數由各系自訂,至多二十個學分。(七)依第二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辦理「外加畢業學分」扺免時,其可扺免之學分數由各系自訂及審查,至多六個學分
8、。此處所稱「外加畢業學分」係指各系原規劃最低畢業學分外之學分,如:師資培育學系非師培組畢業最低學分數一百二十八學分外之學分。(八)為本校簽約之境外學校薦送之學生辦理抵免時,得依雙方合約或簡章內容審查。(九)入學本校前修習之專門(業)科目已逾五學年者不得要求抵免。(十)持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分證明者,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本校,所修學分得辦理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本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且持非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分證明者,得抵免之學分數至多六個學分。(十一)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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